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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基础知识 > 上海教招经常考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教招经常考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2019-09-18 09:46:43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从当今的社会现实来说,国家越来越重视教育的发展,现阶段的教育体制改革和教师待遇的提升,以及立法方面的完善都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师的尊崇,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教师这一行业。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上海教招经常考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希望对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常考点,各种题型都有出现,是必须识记并理解应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最常见的说法是让不让老师上课,或者不让开展教育实践,都是侵犯了教育教学权。

  (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一条要正确理解,评价的是学生,是评价而不是侮辱。

  (四)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要注意教师寒暑假进修期间是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

  (五)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比如:某个老师给学校提出建议,但是领导说这跟你没关系,你上好课就可以了,侵犯了民主管理权。

  (六)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在不影响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可以在职学习。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一条也是考得比较多的)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在权利和义务里面,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是:教育教学权和进修培训权。

  题目:

  1. 教育教学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基本权利。(×)

  答案: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地位。

  2.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最基本的权利是(A)

  A.教育教学权 B.民主管理权

  C.评价指导权 D.科学研究权

  答案: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以上是关于上海教招经常考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内容,考生如果想获取更多关于招考的相关资讯,如上海教师编制考试、上海教师招聘面试等,敬请关注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或扫描微信公众号二维码获取更详细的公开招聘教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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