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交流群

微信交流群

商务合作

商务合作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考生交流群
考生交流群
考生交流群
在线做题
在线做题
在线做题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合作联系
合作联系
合作联系
当前位置 :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基础知识 > 上海教师招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上海教师招聘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

2019-11-07 14:56:21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对于许多不是法律专业出生的考生来说,背法条真的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情。但是在基础知识部分的考查中,这部分内容又属于必考考点。今天小编为考生们整理的是教育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更多备考资料考生可以继续关注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教师招聘就业推荐 立即填写求职意向

立即提交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申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省教育厅及教育考试院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1546217367@qq.com


填报求职意向

加入考生群

求职意向

扫一扫填写求职意向

扫码填写上海教师求职意向,为您带来上海教师岗位推送,填写完成可进入小程序便捷获取更多优质岗位!

微信交流群

扫一扫进入考生交流群

上海教师招聘, 上海国编考试,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本站部分文字及图片均来自于网络,如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及时发送邮件到2667645833@qq.com,我们会尽快处理

Copyright 2012-2024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http://www.shzw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民间交流网站,最新教师招聘动态请各位考生以当地教育局或人力资源保障局最新通知为准。

版权所有:南昌传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ICP证:沪ICP备19026939号-28   法律顾问:肖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