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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 备考资料 > 基础知识 > 上海市教师招聘考试之学生的主要权利

上海市教师招聘考试之学生的主要权利

2019-11-08 14:13:49

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对于备考上海教师招聘的考生来说,只有经历过备考这个过程,考生们才能真正了解到哪部分的内容是考试的重难点。小编在对真题整理时发现学生的主要权利这部分内容考频较高,考生们要重点备考。

  学生的主要权利: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一)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开除、劝退或是绝收儿童都是不允许的行为。

  2.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诸如因为迟到不让在班级听课、因为成绩不好不允许参加考试、上课期间要求学生外出参与表演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学习权。

  3.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学校的校车事故,学校宿舍的安全隐患,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同时向学生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还有很多老师让学生留校,限制学生下课,都是自由权的侵害。

  3.人格尊严权。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及区别对待学生如“三色红领巾、三色校服、班级的特殊座位等”,都侵害了学生的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如学生的日记、手机、信件和成绩单,未经本人同意浏览公开的行为,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如没收学生的课外书籍或是手机等不归还的行为,再如因为学生犯错从而进行罚款的行为,擅自发表学生的优秀文章作品等。

  【小牛试刀】单选题:

  1.个别教师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 )。

  A.公正评价权 B.隐私权 C.人格尊严权 D.名誉权

  1.【答案】B。解析:隐私权是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题干中教师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故本题答案为B。

  2.教师不得有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学生的行为,因为学生享有( )。

  A.身心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人格尊严权 D.隐私权

  2.【答案】C。解析:学生享有人格尊严权,要求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

  3.个别教师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庆典活动等,这些行为主要侵害了学生的( )。

  A.健康权 B.名誉权 C.受教育权 D.隐私权

  3.【答案】C。解析: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隐私权是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私人、不愿或不便让他人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权利。题干中占用学生上课时间,侵犯了学习权。

  综上,从常考试题和历年试题中可以看出,关于学生的权利,需理解每一项权利,完成灵活题目,需要我们认真掌握,对于考试来说可以说是“必争之地”,希望本文对考生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备考资料,考生们可以继续关注上海教师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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